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02民初6980号
原告:临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安某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某某。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村委主任。
原告临沂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市某某村民委员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临沂某某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临沂市某某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由原告临沂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