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工业天水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武山磊兴砂石料厂与核工业天水工程勘察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0524执24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武山磊兴砂石料厂,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核工业天水工程勘察院,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 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山磊兴砂石料厂与被执行人核工业天水工程勘察院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核工业天水工程勘察院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核工业天水工程勘察院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天水东关支行27060603292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 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 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 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 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 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 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 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 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 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