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甘0524执301号
申请执行人:核工业天水工程勘察院,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天水秦鑫达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核工业天水工程勘察院与被执行人天水秦鑫达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天水秦鑫达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工商登记、无车辆、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已将被执行人天水秦鑫达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法人***限制高消费、并将天水秦鑫达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征得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