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甘1023民初864号
原告:核工业天水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华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
负责人:***,系该局局长。
原告核工业天水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日受理。原告于202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核工业天水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核工业天水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9元,由原告核工业天水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