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泉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绍兴泉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宜城高云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83民初3710号之一

原告:绍兴泉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

兴市嵊州市鹿山街道雅致村雅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吴骥炯。

被告:宜城**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城市经济开发区锦昔路。

法定代表人:陈必志。

原告绍兴泉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宜城**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同年8月31日通过浙江移动微法院将诉讼请求变更后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裘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900元,合计9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祖明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宓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