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1082民初3395号
原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京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神威环岛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