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世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世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巴州其兰巴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8民终1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世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建国南路23号辰兴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君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巴州其兰巴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团结北路33号1栋1层。 法定代表人:吐尔逊江·阿布力孜,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男,196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原审第三人:***·***提,男,1985年7月16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原审第三人:艾则孜·买买提,男,1966年12月1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上诉人新疆世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巴州其兰巴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其兰巴格公司)、原审第三人**、***·***提、艾则孜·买买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21)新2801民初81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新疆世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1日作出的(2021)新2801民初812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受理本案,并支持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2020年3月16日其兰巴格公司所有股东召开股东会决议选举吐尔逊江·阿布力孜为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股东们均签字确认,并在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备案登记,公司印章亦在登记部门办理了备案登记。上诉人作为其兰巴格公司开发的“安和大厦”的施工方,其兰巴格公司至今尚欠上诉人几千万的工程款未付,其兰巴格公司公章应以对外公示的为准,世都公司诉请其兰巴格公司支付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且符合起诉条件。二、一审法院同案不同判,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2021)289号的规定,二审法院应予以纠正。三、上诉人现在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维护自己正当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应予以受理本案并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现驳回起诉不但违反了法律规定,也激化了社会矛盾,导致上诉人或其他与其兰巴格公司有纠纷的当事人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上诉人欠付上诉人工程款的事实有被上诉人**确认,也经被上诉人全体股东签字确认,案件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案并公平、**、合法的判决本案。 其兰巴格公司辩称,吐尔逊江·阿布力孜和世都公司签合同,签字**行为都是吐尔逊江·阿布力孜的个人行为,当时案涉工程没有结束,也没有结算,对吐尔逊江·阿布力孜的个人行为公司股东**和艾则孜·买买提不认可。2018年其兰巴格公司原法人被刑拘之后,原来的公章因为自然损耗原因作废了,之后新刻了一枚公章,这枚公章由股东艾则孜·买买提保管。这两枚公章都已经备案过。其兰巴格公司认可与世都公司之间存在案涉工程关于工程款数额的纠纷,并希望库尔勒市法院继续审理,双方算完账,该多少钱我们认可。 原审第三人**所述与其兰巴格公司辩论意见一致。 艾则孜·买买提述称,2020年3月16日吐尔逊江·阿布力孜搬过来以后我把公章给他了,2020年3月18号又给我了,2021年2月17日公司的公章财务章都丢了,在报纸上登报公示以后,吐尔逊江·阿布力孜就自己刻了印章。 世都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2200万元,逾期付款利息452974.82元,违约金1575950元,以上合计24028924.82元;2、请求判令原告在被告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按照双方协议约定将“安和大厦”地上二、三、四层的商业用房按照单价5620元每平方米计算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判令被告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其施工的“安和大厦”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担保费等全部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其兰巴格公司股东**和艾则孜·买买提不认可吐尔逊江·阿布力孜代表公司行使法定代表人的权利,该公司现有两枚公章,无法确定出庭人员身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能否代表公司,遂裁定驳回世都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世都公司起诉的被告为其兰巴格公司,从工商登记情况来看,其兰巴格公司未被注销或吊销,至今仍为存续状态,公司股东之间的纠纷并不影响其兰巴格公司作为被告的主体资格。世都公司与其兰巴格公司均认可由世都公司承建了其兰巴格公司开发的案涉工程“巴州其兰巴格大厦工程”的事实,世都公司有权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就该工程主张工程款,世都公司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法人。世都公司与其兰巴格公司对欠付工程款的数额存在争议,从世都公司在一审提交的证据来看,其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世都公司起诉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并依据当事人诉辩意见和举证情况,依法作出实体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21)新2801民初812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晶 审判员  庞 龙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耿荷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