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世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世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新2801民初4263号 原告:新疆世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建国南路23号辰兴大厦7栋1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四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正能,男,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 原告新疆世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都公司)与被告何正能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世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何正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疆世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告不向被告何正能支付工资43,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何正能是从***处承包劳务,其为劳务承包人,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要求原告支付工资没有事实依据,主体存在错误。原告世都公司不认识被告何正能,没有聘用其从事任何工作。涉案工程原告全部已经承包给案外第三人***施工进行实际施工。从何正能提供给的证据显示***将库尔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疆万利源A1厂房水、暖、电工程以单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承包给乙方(何正能),工程量的造价按21元/平米计算,人工劳务何正能自行安排。因此应由***按被告何正能实际完成面积给他结算劳务费用而不是由原告给被告结算人工工资。同时,《劳务合同》为***和何正能双方签订的,原告世都公司并不是合同当事人。在2017年12月份何正能出具《收条》确认2017年水电人工工资全部结清。涉案工程的工人工资已经全部结清并且已经超额支付,不拖欠任何费用,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工资无事实依据。 何正能辩称,我和世都公司没有任何劳动合同。从2016年到2019年在工地施工,施工面积是我和***按照建筑面积完成进度计算,仅剩指示灯没装,这个工期最多十五天左右完成。2017年出具收据时,我和原告口头商量,原告表示给钱,在劳动局打了一个总条子十万元,这十万元里面没有做围墙的1.5万元。我自己有份计算证明,工地实际干活认识和工天计算到目前实际欠工人工资32万元。工地忙的时候,我也陆陆续续的干,干了多少天也记不清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挂靠世都公司承揽新疆万利源科技纺织公司A1厂房建设工程后,将该厂房水、暖、电工程以单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分包给何正能,工程造价按每平方米21元计算。何正能与***签订劳务合同后,安排包括工人进行施工。嗣后,何正能以世都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22年1月12日作出****字(2021)第321号仲裁裁决,裁决世都公司向何正能支付工资43,000元。世都公司不服上述裁决,故起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劳务合同、仲裁裁决书、证人证言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可以结合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事项的通知》中的规定,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关系的认定主要考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形成相对稳定的具有劳动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发放报酬,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管理,双方是否存在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的隶属关系。本案中,案涉工程由***挂靠世都公司承建,何正能与***签订了《劳务合同》,***将该工程水、暖、电部分以单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分包给何正能。何正能并非世都公司直接雇佣,也不受世都公司的管理、指挥和监督,故世都公司与何正能不存在劳动关系,何正能要求世都公司支付工资43,000元无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新疆世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向被告何正能支付工资43,000元。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10元),由被告何正能负担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