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826财保31号
申请人:新疆世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新疆四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4年2月2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县。
申请人新疆世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路支行开户的账号为×××、在新疆**农村商业银行×××路支行开户的账号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路支行开户的账号为×××账户内存款564,657.17元。申请人新疆世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为×××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世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避免其合法权益将会受到损害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路支行开户的账号为×××、在新疆**农村商业银行×××路支行开户的账号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路支行开户的账号为×××账户内存款564,657.17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343.29元,由申请人新疆世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