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三和永鼎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金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聊城市三和永鼎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21民初2378号
原告:山东金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闫楼镇赵海村西。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聊城市三和永鼎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开发区星光荣富中心23楼2303室。
法定代表人:高自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金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聊城市三和永鼎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金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聊城市三和永鼎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53528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聊城市三和永鼎机电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3528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不动产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年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