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21民初2378号之一
原告:山东金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闫楼镇赵海村西。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聊城市三和永鼎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开发区星光荣富中心23楼2303室。
法定代表人:高自强;职务:总经理。
原告山东金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三和永鼎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作出(2019)鲁1521民初237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聊城市三和永鼎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53528元予以冻结。原告山东金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聊城市三和永鼎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3528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聊城市三和永鼎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3528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1788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