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21民初2378号之二
原告:山东金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闫楼镇赵海村西。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聊城市三和永鼎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开发区星光荣富中心23楼2303室。
法定代表人:高自强;职务:总经理。
原告山东金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三和永鼎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立案。原告山东金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以“原告与被告已协商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原告与被告已协商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金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51元,保全费1788元,由原告山东金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