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502民初472号
原告:***,男,196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
被告:***,男,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
被告:聊城市三和永鼎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星光荣富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556711350A。
法定代表人:高自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聊城市三和永鼎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向国秀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