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广合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广合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猫网络科技(山东)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811民初2831号之一 原告:山东广合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493032341C,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观音阁街道英华南路1017文教创意产业园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猫网络科技(山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RNA7B44,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李营街道中德广场C座70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山东广合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猫网络科技(山东)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山东广合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广合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广合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山东广合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