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811民初2831号之一
原告:山东广合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493032341C,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观音阁街道英华南路1017文教创意产业园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猫网络科技(山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RNA7B44,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李营街道中德广场C座70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山东广合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猫网络科技(山东)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山东广合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广合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广合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山东广合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