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一公局集团华中工程有限公司

文登市某某制品有限公司与某某集团华中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2民初8845号 原告:文登市某某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山东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集团华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文登市某某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集团华中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7日立案。2025年5月27日,原告文登市某某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登市某某制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登市某某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文登市某某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