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521执4229号
申请执行人:科左中旗国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中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88年11月2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中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内0521民初644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科左中旗国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38264.00元,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现经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对申请执行人科左中旗国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约谈,其未能提供被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9)内0521执42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高成凤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