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凯(上海)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2016)沪0116民初3357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16民初3357号
原告亿凯(上海)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宁波中金石化有限公司。
原告亿凯(上海)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中金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原告以对方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亿凯(上海)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中金石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熊艳蓓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廖慧秋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