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凯(上海)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861无锡宝丰石化装备有限公司与亿凯(上海)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5民初861号
原告:无锡宝丰石化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阳光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薛丽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明,无锡市锡山区东湖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亿凯(上海)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和平村3153号-3。
法定代表人:朱云松。
原告无锡宝丰石化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亿凯(上海)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后,原告无锡宝丰石化装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宝丰石化装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宝丰石化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无锡宝丰石化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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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贾树东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志刚
书 记 员 于志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