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钢西北创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包钢西北创业建设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内0203民初1490号 原告:***,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包钢西北创业建设有限公司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 被告:包钢西北创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包钢河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吉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包钢西北创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北创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西北创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3年10月份正常工资差额910.9元人民币;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当天出庭减少的工资291元人民币,共计1201.9元。3.请求被告出示提供原告2年的工资结构明细。事实与理由:本人在2023年9月1日被领导调岗到炉窑分公司炉二后勤(本人原岗位是区域主管兼安全员)。9月工资正常发放,但10月工资(11月23日发放)少开910.9元人民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约定的内容。在炉窑2分公司别的主管为什么调岗不降薪,请单位给出合理的理由。因不服仲裁裁决书,故诉至法院。 西北创业公司辩称:原告的报酬依据双方合同约定以及被告公司绩效考核的规定按时按额发放,并不存在原告所述的差额。依原告主动申请,对原岗位进行调整,公司薪酬按照新的岗位发放,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减少的工资于法无据,被告不应承担该请求。原告请求提供工资明细可依据其他渠道正常查询,不应该以诉讼的形式浪费国家资源。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自1995年3月入职被告处工作。原告于2023年1月份向被告申请调岗至后勤工作,被告于2023年8月决定将原告安排至后勤岗位,原告自2023年9月1日开始在后勤岗位工作。被告按照调整后的岗位系数给原告发放工资。 另查明,2023年12月22日,原告向包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劳动仲裁,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2023年10月份正常工资差额910.9元;2.被告支付原告因当天出庭减少的工资291元;3.被告出示提供原告2年的工资结构明细。包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24年1月31日做出(2024)包劳人仲案3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原告***的各项仲裁请求。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劳动合同的履行既体现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本原则,同时也体现了双方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提出调岗至后勤工作申请后,被告亦根据原告意愿调整岗位,并按照后勤岗位系数为原告支付工资,系用人单位正常经营管理,劳动者应当服从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合理工作安排。故对原告主张的工资差额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因出庭减少工资的请求,原告未对此进行举证,本院亦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提供工资结构明细的诉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综上,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的具体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关联法条法条释义沿革信息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