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内0203执恢70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
被执行人:包钢西北创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包钢河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包钢西北创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0203民初45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本金151103.63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3322元,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2412元。
经本院执行,现已执行到位本金151103.63元及利息13044.38元、案件受理费3322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剩余利息。执行费已支付。至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内0203民初4562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