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钢西北创业建设有限公司

包头市广信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内0203民初5861号 原告:包头市广信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197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包钢西北创业有限公司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钢西北创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吉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包头市广信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信公司)与被告***、包钢西北创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北创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北创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与原告自2023年8月25日至今不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在仲裁中也自其系经亲属介绍入职西北创业公司从事检修工作,其本人事实上也一直在西北创业公司工作,而仲裁裁决书明显回避该事实。通过被告本人的工资表可以看出,原告仅有近5个月时间代被告代发工资,其余时间还有内蒙古开舜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包头蒙特建设有限公司发放工资记录,原告仅履行了代发工资的义务,从未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同时,被告的参保单位也并非原告公司。原、被告之间工作内容、管理、工资核算等均不是原告进行管理、安排、统计,并无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具有劳动关系。 ***辩称,被告***认可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结果,双方自2023年8月25日至今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 西北创业公司辩称,第一、根据***提供的工资发放情况、账户交易明细等,足以证明原告与***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第二、西北创业公司与原告于2023年10月10日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及《补充协议》,由广信公司按照要求甄选合适人选并与***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其至西北创业公司提供劳务。同时,上述协议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明确约定,被派遣人员为原告员工,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第三、法律对于“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有明确区分和定义,即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作为派遣单位属于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广信公司与西北创业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广信公司与西北创业公司建立劳务派遣合作关系,广信公司向西北创业公司派遣若干名被派遣劳动者;派遣期限自2022年10月10日至2023年10月10日,并约定了其他事项。2023年10月10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续签上述《劳务派遣协议》,期限自2023年10月10日至2024年10月10日。 ***在西北创业公司从事检修工作,自2023年8月25日至2023年12月25日,广信公司按月为其招商银行账户发放工资。2023年11月13日,***在工作岗位受伤住院,广信公司为其支付医疗费3000元。广信公司还为***支付了2023年11月工伤保险的保费。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广信公司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庭审查明事实,广信公司与西北创业公司系劳务派遣合作关系,广信公司为西北创业公司派遣劳动者。结合广信公司按月为***发放工资、为***投保工伤保险及为其支付住院医疗费的事实,能够认定***系经广信公司派遣至西北创业公司从事检修工作,依据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故广信公司与***存在劳动关系。对于广信公司与***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包头市广信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包头市广信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自2023年8月25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包头市广信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包头市广信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的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