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包九原执字第115-2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2年11月15日出生,现住包头市青山区锦林花园,个体工商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6年2月23日出生,现住包头市青山区青山路一号街坊,个体工商户。
被执行人包头市金鼎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地:包头市建设路以北原建管局农场(九原区市一建仓库院内),组织机构代码:7023802-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内蒙古一机集团新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青山区北新街,组织机构代码:1143948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于2014年1月22日向第三人内蒙古一机集团新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第三人内蒙古一机集团新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对全部到期债务没有异议,并未自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到期债权中的407433.28元予以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