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楷新机器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楷新机器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17民初3079号
原告:**,男,1989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被告:上海楷新机器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沈亚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亚莉,女。
原告**与被告上海楷新机器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上海楷新机器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亚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1月12日工资差额2,236.17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10月8日至11月12日婚假工资4,597.70元。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请1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1月12日工资差额682.94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9年3月11日至被告处工作,同日签订期限自2009年3月11日至2022年3月10日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10,000元。嗣后,原告一直在被告处工作,但被告一直拖欠原告工资、加班费、日常报销款。现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上海楷新机器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请。关于诉请一,原告10月份工资应为8,484元(包括岗位工资、绩效等),代扣社保个人部分745.50元及个税62.23元,实付工资7,676.27元。原告11月份有8个工作日,该月工资应为1,397.52元,扣除社保745.50元,实付工资652.02元。原告10月、11月工资总计8,328.29元,加上仲裁裁决后被告已经支付的3,113.7元,被告总计已付原告11,441.99元,已不存在工资差额。关于诉请二,计算标准予以认可,但因原告违纪,被告系合法解除,故不同意支付。关于诉请三,计算标准予以认可,但因原告在职期间未按流程进行申请,故不同意支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9年3月11日至被告处从事销售工作。同日,双方签订薪资确认单,内载试用期工资为税前9,000元/月,转正后为税前10,000元/月。2019年3月12日,双方签订期限为2019年3月11日至2022年3月10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自2019年3月11日起至2019年6月10日,每周工作5日,每天工作8小时,实行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分配方法,基本工资为6,000元/月,岗位工资为1,000元/月,绩效工资根据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2019年11月12日,被告以原告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另查明,被告处员工手册第三章考勤管理第3条第4.1.3项规定,工作时间开始十五分钟后未到班者,或者工作时间十五分钟前下班者,以旷工半天论;超过四个小时未到班者以旷工一天论。第五章假期第3条第3.1.2项规定,员请婚假应提前两周持请假申请表向所在部门申请,经总经理同意书面同意后到人力资源部门备案。第九章各项管理守则第6条第6.1、6.2项规定,工作时间禁止浏览与自己工作岗位无关的网站,不允许在网络上从事与工作无关的行为,如上网聊天,观看网络视频,听音乐、下载游戏等。第十章劳动纪律第1条规定,在工作时间上网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或信息的、一个月内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内)三次的,构成一般违纪行为,公司有权给予警告处分。第十章劳动纪律第3条规定,隐瞒或伪造履历,或其他任何不诚实行为的,构成严重违纪行为,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又查明,被告已支付原告2019年10月1日至11月12日期间工资11,441.99元。
2019年11月26日,原告向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原告:1.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1月12日工资12,768.54元2.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000元;3.2019年10月8日至11月12日婚假工资4,597.70元。2020年1月3日,该仲裁委员会以松劳人仲(2019)办字第4581号裁决书作出裁决:一、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1月12日工资3,113.70元;二、对原告其余请求不予支持。裁决后,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理中,原告主张转正后月工资为10,000元,2019年11月出勤8天,并按此标准主张工资差额。被告则称,为诉讼便利,对原告主张的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1月12日工资差额682.94元予以确认。
原告主张在职期间不存在旷工及履历造假行为,双方曾协商解除,被告也未提及违纪事实,故被告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违法。为此,原告提交调解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录音光盘、报销清单、工资条、社保缴费记录予以证明。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被告则称,解除原告的理由为原告学历造假、迟到旷工、上班期间浏览网页、上下班无故不打考勤卡,解除依据为劳动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第2.10项、员工手册第三章考勤管理第3条第4.1.3项、第九章各项管理守则第6条第6.1、6.2项、第十章劳动纪律第1、3条。为此,被告提交全日制劳动合同书、员工简历、个人信息登记表、毕业证明、员工手册及声明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考勤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上网记录、考勤通知予以证明。原告对全日制劳动合同书、员工简历、个人信息登记表、毕业证明、员工手册及声明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原告认为,简历及登记表上记载学历为大专是为方便找工作,原告入职时就跟被告说过是高中学历,并提交了毕业证书,被告并未要求原告就所载内容进行更正,且原告学历也没有造假,被告员工手册未经民主制定,且未经通知上级工会,解除程序违法。对考勤记录、上网记录、考勤通知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认为公司实行指纹考勤,但被告提交的考勤没有原告的签字无法确认,原告有迟到但不多,十月份迟到经人事提醒没有按照员工手册处理,不存在旷工。
原告为主张婚假工资,提交微信聊天截图予以证明。被告对微信聊天截图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被告则称,原告2019年9月23日至27日系休事假,在职期间并未按照公司流程申请休婚假。为此,被告提交员工手册及声明书、考勤统计表予以证明。原告对员工手册及声明书、考勤统计表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原告认为,曾与人事协商用婚假换事假,但沟通未果,后被违法解除,未休成婚假。
以上事实,由全日制劳动合同书、薪酬确认单、微信记录截图、员工简历、个人信息登记表、毕业证明、员工手册及声明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裁决书、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告解除行为是否违法;二、原告主张的婚假工资是否有据。
关于争议焦点一。双方对原告的岗位要求为大专并无异议。被告解除原告的理由之一为“隐瞒或伪造履历,或其他任何不诚实行为的,构成严重违纪行为”,而原告明知自己是高中毕业却在员工简历、个人信息登记表、劳动合同书中均记载最高学历为大专,并以此获得被告处的工作岗位,该行为明显有悖诚信。原告辩称被告对其真实学历实则知晓,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现原告对被告处员工手册进行了签收确认,理应知晓被告处的规章制度,且原告亦确认被告处并未设立工会组织。因此,被告依据员工手册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原告主张赔偿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劳动者依法享受婚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本案中,被告处员工手册第五章假期第3条第3.1.2项规定,员工请婚假应提前两周持请假申请表向所在部门申请,经总经理同意书面同意后到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原告虽对其婚假工资主张提交了自己与被告处人事韩丽梅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但微信中双方仅是就婚假能否替换原告之前已休的事假进行协商,且韩丽梅明确表示规定不允许。现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另行就婚假申请履行了上述员工手册规定的流程,故被告未为原告在职期间安排休婚假,系原告自身原因所致,原告以未休婚假主张折算工资,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1月12日工资差额682.94元,被告同意支付,本院予以确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楷新机器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1月12日工资差额682.9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陆望舒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邵玲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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