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民终71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楷新机器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谊路1215号2楼A-20室。
法定代表人:沈亚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亚莉,女,上海楷新机器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楷新机器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楷新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7民初3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楷新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20,000元、2019年10月8日至11月12日婚假工资4,597.70元。事实和理由:(一)楷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在程序和实体上均构成违法解除。1.楷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未通知工会,该公司员工手册也未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修订,均不符合法定程序。2.**在2019年3月11日入职时,向楷新公司提交了实际的学历毕业证书(高中文凭),并向楷新公司说明了学历情况。此时,楷新公司已充分知晓**的基本情况,楷新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录用,该公司仍然同意给**办理入职,也未要求**就所填写内容进行更正。3.仲裁庭审笔录记载楷新公司当时陈述“报道当天申请人提交的是高中文凭,公司让申请人后续补交……”,一审庭审中楷新公司也陈述**入职时提交的学历证书是高中文凭,由此可看出楷新公司知晓**是高中学历,不是大专学历。一审法院认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楷新公司知晓其真实学历,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显失公正。同时,**在一审中已提交了上家单位社保缴费记录证明履历真实。4.**于2019年3月11日入职,领取劳动合同的时间是2009年3月26日,楷新公司在此期间有足够时间去核对**的真实学历。双方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楷新公司也有充足的时间来决定是否让**通过试用期考核。**是通过自身的努力、工作表现和能力通过了公司的试用期考核,在职期间也无不良表现,在工作中从未给楷新公司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工作能力和经历完全胜任该职位。由此可见,学历并非录用的决定条件,**的行为尚不属于违反法律的欺诈行为,更不存在隐瞒学历的事实。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应为有效,且楷新公司未尽相应审查与注意义务,应当承担不利后果。5.楷新公司有关“隐瞒或伪造履历,或其他任何不诚实行为”构成严重违纪行为的条款不合法、不合理、不合情、不明确。该条款没有明确界定事物标准,没有量化情节轻重和造成结果的程度,也放大了劳动者的违纪情节,扩大了违纪结果,加重了劳动者的违纪责任。(二)一审判决对**主张的婚假工资认定事实不清,存在错误。**于2019年10月8日、10月9日通过微信向楷新公司提交了结婚证书,并与楷新公司协商用婚假10天换休2019年9月23日至27日所休5天事假,但沟通未果。楷新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立即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未能及时享受婚假,应当予以赔偿。故请求依法改判。
楷新公司辩称:1.楷新公司没有设立工会组织,整个公司也就7、8个人。楷新公司曾给园区工会打过电话,确认要解除员工劳动合同之事,但对方表示没有隶属关系。2.楷新公司员工手册的制定经过民主程序,楷新公司在一审中也提交过2019年2月18日《关于审议通过的决议》,**是在员工手册制定后入职的。3.楷新公司对员工学历的最低要求是大专,并不知晓**真实的学历情况,否则也不会录用**。仲裁庭审中,**在仲裁员再三警告之下才说是笔误。对于**所称的仲裁笔录中楷新公司之陈述,当时**是提交了高中文凭,楷新公司系要求其后续补交。而且,由于楷新公司是高新企业,公司管理人员还曾要求**去自学一个本科,**当时也没有告知其是高中学历。**入职后,楷新公司发现**能力不行,没有做成过一笔订单,学历证书也一直不肯交出来。楷新公司去查了之后,才发现**所说的学校也是不存在的。4.**2019年10月、11月都在上班,有充足的时间休婚假,但没有按正常的流程请休婚假,一直强调的是换婚假。故不同意**的上诉请求。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楷新公司支付**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1月12日工资差额2,236.17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000元、2019年10月8日至11月12日婚假工资4,597.70元。一审中,**将其中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1月12日工资差额的诉请金额变更为682.94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于2019年3月11日至楷新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同日,双方签订薪资确认单,内载试用期工资为税前9,000元/月,转正后为税前10,000元/月。2019年3月12日,双方签订期限为2019年3月11日至2022年3月10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自2019年3月11日起至2019年6月10日,每周工作5日,每天工作8小时,实行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分配方法,基本工资为6,000元/月,岗位工资为1,000元/月,绩效工资根据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2019年11月12日,楷新公司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楷新公司员工手册第三章考勤管理第3条第4.1.3项规定,工作时间开始十五分钟后未到班者,或者工作时间十五分钟前下班者,以旷工半天论;超过四个小时未到班者以旷工一天论。第五章假期第3条第3.1.2项规定,员工请婚假应提前两周持请假申请表向所在部门申请,经总经理同意书面同意后到人力资源部门备案。第九章各项管理守则第6条第6.1、6.2项规定,工作时间禁止浏览与自己工作岗位无关的网站,不允许在网络上从事与工作无关的行为,如上网聊天,观看网络视频,听音乐、下载游戏等。第十章劳动纪律第1条规定,在工作时间上网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或信息的、一个月内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内)三次的,构成一般违纪行为,公司有权给予警告处分。第十章劳动纪律第3条规定,隐瞒或伪造履历,或其他任何不诚实行为的,构成严重违纪行为,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楷新公司已支付**2019年10月1日至11月12日期间工资11,441.99元。
2019年11月26日,**向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楷新公司支付其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1月12日工资12,768.54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000元、2019年10月8日至11月12日婚假工资4,597.70元。该仲裁委员会裁决楷新公司支付**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1月12日工资3,113.70元,对**其余请求不予支持。**对此不服,遂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中,**主张其转正后的月工资为10,000元,2019年11月出勤8天,并按此标准主张工资差额。楷新公司则称,为诉讼便利,对**主张的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1月12日工资差额682.94元予以确认。
一审中,**主张在职期间不存在旷工及履历造假行为,双方曾协商解除,楷新公司也未提及违纪事实,故楷新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违法。为此,**提交调解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录音光盘、报销清单、工资条、社保缴费记录予以证明。楷新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称:解除**的理由为**学历造假、迟到旷工、上班期间浏览网页、上下班无故不打考勤卡,解除依据为劳动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第2.10项、员工手册第三章考勤管理第3条第4.1.3项、第九章各项管理守则第6条第6.1、6.2项、第十章劳动纪律第1、3条。楷新公司并提交全日制劳动合同书、员工简历、个人信息登记表、毕业证明、员工手册及声明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考勤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上网记录、考勤通知予以证明。**对全日制劳动合同书、员工简历、个人信息登记表、毕业证明、员工手册及声明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表示:简历及登记表上记载学历为大专是为方便找工作,其入职时就跟楷新公司说过是高中学历,并提交了毕业证书,楷新公司并未要求其就所载内容进行更正,且其学历也没有造假,楷新公司员工手册未经民主制定,且未通知上级工会,解除程序违法。**对考勤记录、上网记录、考勤通知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认为楷新公司实行指纹考勤,但楷新公司提交的考勤没有其签字无法确认,其有迟到但不多,十月份迟到经人事提醒没有按照员工手册处理,不存在旷工。
一审中,**为主张婚假工资,提交微信聊天截图予以证明。楷新公司认可微信聊天截图的真实性,称**2019年9月23日至27日系休事假,在职期间并未按照公司流程申请休婚假。楷新公司并提交员工手册及声明书、考勤统计表予以证明。**认可员工手册及声明书、考勤统计表的真实性,表示其曾与人事协商用婚假换事假,但沟通未果,后被违法解除,未休成婚假。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楷新公司解除行为是否违法;二、**主张的婚假工资是否有据。
关于争议焦点一。双方对**的岗位要求为大专并无异议。楷新公司解除**的理由之一为“隐瞒或伪造履历,或其他任何不诚实行为的,构成严重违纪行为”,而**明知自己是高中毕业却在员工简历、个人信息登记表、劳动合同书中均记载最高学历为大专,并以此获得楷新公司的工作岗位,该行为明显有悖诚信。**辩称楷新公司知晓其真实学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现**对楷新公司员工手册进行了签收确认,理应知晓楷新公司的规章制度,且**亦确认楷新公司并未设立工会组织。因此,楷新公司依据员工手册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主张赔偿金,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劳动者依法享受婚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本案中,楷新公司员工手册第五章假期第3条第3.1.2项规定,员工请婚假应提前两周持请假申请表向所在部门申请,经总经理同意书面同意后到人力资源部门备案。**虽对其婚假工资主张提交了自己与楷新公司人事韩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但微信中双方仅是就婚假能否替换**之前已休的事假进行协商,且韩某明确表示规定不允许。现**并未举证证明另行就婚假申请履行了上述员工手册规定的流程,故楷新公司未为**在职期间安排休婚假,系**自身原因所致,**以未休婚假主张折算工资,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1月12日工资差额682.94元,楷新公司同意支付,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一、上海楷新机器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1月12日工资差额682.94元;二、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二审中,**补充提供2019年11月12日其与人事韩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其在楷新公司处工作邮箱的登录记录截屏,证明楷新公司把分派给其使用的工作电脑抢夺回去之后,在该电脑上登录其在公司处的工作邮箱,楷新公司属于暴力解除劳动合同。楷新公司认为工作电脑及工作邮箱本身就属于公司财物,其公司有权进行统一管理。因**所提供证据非新证据,且与本案处理结果并无直接关联,故本院对**所提供证据不予采纳。
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于2019年3月11日填写《员工个人信息登记表》时,将“最高学历”填写为“大专”,并在该表载明的“本人承诺所填信息全部属实,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一切责任”下方的承诺人栏中签名。此外,**还在楷新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将“文化程度”填写为“大专”。二审中,**对此解释称,当时想争取一个面试的机会,方便找工作,可能是习惯性的就填写了大专,当时也跟人事讲过填写的是大专,询问要不要更改,人事没有提出这个要求。楷新公司对此表示,学历均是**自己填写,**入职时并没有询问过公司是否要改掉学历。
本院再查明,楷新公司与**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八条第二款中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5)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本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10)乙方提供虚假学历证明或虚假工作经历……”
本院又查明,一审中楷新公司就其公司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之主张,提供有2019年2月18日的全体员工大会《关于审议通过的决议》、企业员工手册及相关规章制度讨论稿征求意见协商记录表予以佐证。**表示其看到过上述证据的原件,其无证据否定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楷新公司可以单方出具相关证据,其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本院还查明,**签署的《员工申明书》载明“兹确认本人收到公司的2019年版《员工手册》一份,并已认真阅读理解完全部内容,且无任何异议……本人定当恪尽职守,遵守公司的《员工手册》及相关规章制度……”。
二审中,**确认其在楷新公司工作期间没有签成一个单。
上述事实有一审在案《员工个人信息登记表》、劳动合同、《关于审议通过的决议》、协商记录表以及双方当事人二审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仅有高中学历,却在入职楷新公司时填写的《员工个人信息登记表》中以及与楷新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均将个人学历填写为大专,确系属实。现**虽以其入职时已向楷新公司说明本人真实学历、其工作能力和经历完全胜任岗位、楷新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未通知工会、楷新公司员工手册未经民主程序制定、员工手册相关条款规定不合法及情理等为由,主张楷新公司构成违法解除,但对此:一则,**有关其入职时已告知楷新公司本人真实学历之主张,未得楷新公司认可,在**于多项书面文件中均将本人学历填写为大专的情况下,依据**入职时仅提交高中文凭之行为并不足以认定其当时已向楷新公司告知本人真实学历,且楷新公司亦已说明当时系要求**后续补交学历证书。二则,**系应聘至楷新公司从事销售工作,现从**所述的在职期间销售订单完成情况看,难以佐证**提出的其工作能力和经历完全胜任岗位之主张。三则,在楷新公司未设立工会的情况下,**提出的楷新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未通知工会之理由,不能成为其违法解除赔偿金主张成立的充足依据。四则,已查明事实反映的**虚报个人学历之行为本即有违其在《员工个人信息登记表》中所作承诺,有悖劳动者应遵循的职业道德。且,楷新公司已就公司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之主张提供有员工大会审议决议等证据予以佐证,**亦无证据推翻该证据的证明力。楷新公司员工手册中“隐瞒或伪造履历,或其他任何不诚实行为”构成严重违纪行为之条款未违反法律规定,可得成为楷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之依据。故而,**主张楷新公司构成违法解除,理由不能成立,对**要求楷新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000元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就系争婚假工资,依据已查明事实反映的**婚假请休情况、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时间及解除原因,**主张楷新公司过错导致其未能及时享受婚假,缺乏事实依据。**要求楷新公司支付其2019年10月8日至11月12日婚假工资4,597.70元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孙少君
审判员 周 寅
审判员 韩东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正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