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楷新机器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常州市新理念超声波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楷新机器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2民初25963号
原告(反诉被告):常州市新理念超声波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何贞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杰,江苏常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峰,江苏常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楷新机器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沈亚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铸,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明霞,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常州市新理念超声波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楷新机器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常州市新理念超声波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楷新机器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反诉被告)常州市新理念超声波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楷新机器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常州市新理念超声波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楷新机器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币种下同)2,3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常州市新理念超声波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1元,由(反诉原告)上海楷新机器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汤晓音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侃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