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海湾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某某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103民初6974号 原告:内蒙古某某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如意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内蒙古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内蒙古某某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