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海湾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海湾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筠泰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105民初7945号 原告:内蒙古海湾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如意工业园区如意和大街56号乌兰财富中心B座12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筠泰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路亿利傲东国际会所。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内蒙古海湾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筠泰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内蒙古海湾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内蒙古海湾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海湾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海湾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793元(原告已预交),原告内蒙古海湾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应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内蒙古海湾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另44768元退给原告内蒙古海湾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