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02财保292号
申请人:内蒙古海湾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张宏大,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盖群,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赤峰正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俊翔,执行董事。
申请人内蒙古海湾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赤峰正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内蒙古海湾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定规,裁定如下:
准予采取保全措施。
审判员 吕子龙
二0二0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