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阿拉善某某公司;内蒙古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5)内2921民初1558号 原告:内蒙古某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内蒙古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拉善盟某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 法定代表人:李某,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李某某,内蒙古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蒙古某某公司诉被告阿拉善盟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庭前调解。 原告内蒙古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30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拖欠上述工程款的银行利息23908.34元(上述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LPR利率,自2022年12月3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即2025年3月17日,主张至款项付清为止)以上合计:323908.34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原被告经协商一致签订了《道路标线施工合同》及《劳务承包合同》。其中《道路标线施工合同》明确:原告承包被告S218乌中公路、G307黄骅至山丹公路段养护工程,承包方式为重工(水、电由原告提供),施工内容为热熔刮涂反光型标线,每平方米单价45元(含3%票),工期期限为2021年8月31日至2021年9月20日。工程完工后,双方核定工程量,以核定工程量确定工程总价,原告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支付95%工程款,5%质保金一年付清。《劳务承包合同》明确:原告施工范围为S218乌中公路、G307黄骅至山丹公路段微表处工程,承包方式为清包工,工期期限为2021年9月20日前完工30公里,结算单价为每平米2.28元计取,税率按9%计算;项目同步碎石施工面积约6万平米,施工结束后最终以双方共同计量的实际完成面积为准。施工结束后原告开具9%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被告后1个月内被告支付97%的计量款,余下3%质量金质量缺陷责任期满一年后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限及质量要求完成了施工内容,经双方结算,《道路标线施工合同》及《劳务承包合同》的工程总价款为1574890元,原告于2021年12月3日为被告开具了金额为157489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送达被告。被告于2021年10月12日支付原告工程款600000元整,2022年01月30日支付原告工程款600000元整,2022年11月11日支付原告工程款74890元整,合计1274890元。下欠的300000元工程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阿拉善盟某某公司拖欠原告内蒙古某某公司工程款300000元。由被告阿拉善盟某某公司于2025年6月24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 二、若被告阿拉善盟某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条约定的时间及金额足额履行支付义务,则被告需向原告支付拖欠上述工程款至2025年3月17日的利息23908.34元,及至付清款的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报价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3079元,保全费2140元,由被告阿拉善盟某某公司负担。于2025年6月24日前支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