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宁夏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2922民初212号

原告:***,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霞霞,内蒙古民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盐池县福周南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文高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阿拉善盟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土尔扈特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亮。

***诉被告宁夏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阿拉善盟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7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哈斯乌拉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白阿茹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