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阿拉善盟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阿拉善盟沙漠王绒毛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2921民初372号

原告:阿拉善盟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土尔扈特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容文利,系阿拉善盟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华,系内蒙古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拉善盟沙漠***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银巴路车站南侧。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花,系阿拉善盟沙漠***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振华,系内蒙古君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阿拉善盟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阿拉善盟沙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阿拉善盟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提交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拉善盟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0元,由原告阿拉善盟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建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赵 蕊

书记员 田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