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2921民初372号
原告:阿拉善盟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土尔扈特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容文利,系阿拉善盟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华,系内蒙古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拉善盟沙漠***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银巴路车站南侧。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花,系阿拉善盟沙漠***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振华,系内蒙古君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阿拉善盟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阿拉善盟沙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阿拉善盟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提交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拉善盟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0元,由原告阿拉善盟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建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赵 蕊
书记员 田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