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阿拉善盟某某道桥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善盟某某道桥有限责任公司通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0128民初1728号
原告:哈尔滨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通河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拉善盟某某道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尹某。
被告:阿拉善盟某某道桥有限责任公司通河分公司,住所地:通河县。
负责人:***。
哈尔滨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阿拉善盟某某道桥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善盟某某道桥有限责任公司通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5日立案。
哈尔滨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诉称,阿拉善盟某某道桥有限责任公司是国道京抚公路通河过境段改建工程建设项目A3标段的中标单位,阿拉善盟某某道桥有限责任公司通河分公司是A3标段的实际施工人。2022年9月1日,哈尔滨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阿拉善盟某某道桥有限责任公司通河分公司签订沥青路面施工合同,约定将A3标段的沥青混凝土路面铺设工程委托于哈尔滨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施工,工程地点为通河县通河镇,工程量及工程总价款最终以实际发生面积为准。2022年10月31日,工程施工完毕并经阿拉善盟某某道桥有限责任公司通河分公司验收质量合格后,经核算工程总价款12109258元,阿拉善盟某某道桥有限责任公司通河分公司陆续分多次给付哈尔滨某某工程有限公司8000000元后,余款4109258元至今未给付。哈尔滨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沥青路面施工合同第八条、十二条第一款的约定,要求阿拉善盟某某道桥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善盟某某道桥有限责任公司通河分公司承担冷季施工增加的成本费260000元,承担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605462元(12109258*5%),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阿拉善盟某某道桥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善盟某某道桥有限责任公司通河分公司共同偿还工程款4109258元,给付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605462元,给付哈尔滨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冷季施工增加的成本费260000元,以上合计4974720元。2、判决阿拉善盟某某道桥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善盟某某道桥有限责任公司通河分公司承担本案保全费、诉讼费等全部费用。
阿拉善盟某某道桥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2022年9月初,阿拉善盟某某道桥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沥青路面施工合同,名为施工合同实为沥青买卖合同,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另外因阿拉善盟某某道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由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审理便于判决生效后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签订沥青路面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地点为通河县通河镇,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阿拉善盟某某道桥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阿拉善盟某某道桥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