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2502民初1581号
原告:锡林浩特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关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内蒙古理想事务所律师。
被告:锡林浩特市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经营者:哈某。
原告锡林浩特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锡林浩特市某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5日立案后,原告锡林浩特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锡林浩特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锡林浩特市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锡林浩特市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