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2502民初9225号
原告:锡林浩特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理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锡林郭勒盟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锡林郭勒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锡林浩特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锡林郭勒盟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锡林郭勒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2日受理。原告锡林浩特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锡林浩特市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锡林浩特市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