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鼎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廊坊罡星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2202民初870号 原告:***,男,199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河南省沁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圣泉(阿尔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罡星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于远头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52岁,汉族,个体,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于远头村。 被告:通辽市天润管道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兴世纪城13号楼-2-1002。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第三人:兴安盟鼎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政府新址三中南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廊坊罡星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通辽市天润管道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兴安盟鼎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追加被告及第三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