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982民初1929号
原告:陈某,男,199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漫其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太白大道南50号凤凰城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陆市府城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陈某与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0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2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52.23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