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杭萧催字第63号
申请人贵州红星发展大龙锰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662297-x,住所地贵州省玉屏县大龙镇草坪村崇滩。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贵州红星发展大龙锰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5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城厢支行于2012年8月16日签发的编码为**********59538号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50000元,出票人杭州特力门窗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上林建材有限公司,背书人红星(新晃)精细化学有限责任公司】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贵州红星发展大龙锰业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贵州红星发展大龙锰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八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