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1402执860号
申请执行人眉山市佳远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5752799111)。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苏源路23号1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红星发展大龙锰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073662297XQ)。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大龙镇草坪村崇滩。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眉山市佳远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红星发展大龙锰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川1402民初221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支付货款37120元、诉讼费18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我院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川1402民初221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的,应当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证据证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