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红星发展大龙锰业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红星发展大龙锰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兴瑞新材料研究发展有限公司、湖南瑞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永州零陵瑞翔新材料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黔0622执保1号 申请人:贵州红星发展大龙锰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073662297XQ,住所地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大龙镇草坪村崇滩。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系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湖南兴瑞新材料研究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88027144R,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华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湖南瑞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279701204,,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华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永州零陵瑞翔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2591032337A,住,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以湖南兴瑞新材料研究发展有限公司欠其货款11,842,322.61元,应于2018年3月31日前付清,湖南瑞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永州零陵瑞翔新材料有限公司为上述货款提供担保为由,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兴瑞新材料研究发展有限公司、湖南瑞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永州零陵瑞翔新材料有限公司980万元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申请人用其所有的位于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大龙镇麻音塘村杨家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贵大开国用(2007)字第58号)提供担保。2018年5月22日,申请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由于本院依据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实施保全措施过程中,尚未对被申请人湖南兴瑞新材料研究发展有限公司、湖南瑞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永州零陵瑞翔新材料有限公司采取保全措施。现申请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对申请人提供其位于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大龙镇麻音塘村杨家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贵大开国用(2007)字第58号)的担保物亦没有查封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黔0622执保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