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黔0622执保12号
申请人:贵州红星发展大龙锰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玉屏侗族自治县大龙镇草坪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济宁市无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王因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贵州红星发展大龙锰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宁市无界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由于被申请人济宁市无界科技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8)黔0622财保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