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红星发展大龙锰业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红星发展大龙锰业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6民特2号 申请人:贵州红星发展大龙锰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大龙镇草坪村崇滩。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红星发展大龙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红星发展大龙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女,1968年6月28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 申请人贵州红星发展大龙锰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星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红星公司称,撤销铜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铜劳人仲字(2018)43号仲裁裁决第二项裁决事项,改判不予补缴2003年12月至2018年3月期间欠缴的社会保险。事实和理由:仲裁裁决依据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劳动仲裁法》是不存在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2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和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对于社会保险的受理范围,应限于“因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本案中,***要求补缴2003年12月至2008年6月社会保险,明显不属于受理范围,如确实存在该问题,应该由有权行政机关处理。红星公司在仲裁前和仲裁中,与社保经办机构多次沟通,社保经办机构明确告知因历史原因,无法为***补缴社会保险,即便裁决红星公司为***补缴社会保险,因社保经办机构的原因,也无法补缴,导致裁决书无法执行。 ***未答辩。 经审查查明:2018年7月11日,***因与红星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铜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8月6日作出铜劳人仲字(2018)4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红星公司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9788.43元;二、红星公司依法为***补缴2003年12月至2018年3月期间欠缴的社会保险;三、驳回***其他仲裁请求。红星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受理。同时***也就该劳动争议向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已受理。 本院认为,铜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铜劳人仲字(2018)43号仲裁裁决系终局裁决,红星公司不服第二项裁决事项,向本院申请撤销,***也就该劳动争议向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已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红星公司的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贵州红星发展大龙锰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贵州红星发展大龙锰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书记员龙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