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红星发展大龙锰业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红星发展大龙锰业有限责任公司、东阳市正坛化工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民终58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阳市横店圣良水泥商行,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雅堂村常青路3弄4号。 经营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红星发展大龙锰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大龙镇草坪村崇滩。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东阳市正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国防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东阳市横店圣良水泥商行因与被上诉人贵州红星发展大龙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东阳市正坛化工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3民初6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阳市横店圣良水泥商行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东阳市横店圣良水泥商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阳市横店圣良水泥商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054元,减半收取4527元,由上诉人东阳市横店圣良水泥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