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开州浦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廖某与重庆开州浦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54民初3703号 原告: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将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开州浦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赵家街道滨湖路园区办公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50070729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旭日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该管理人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重庆开州浦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旭日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2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