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54民初3703号
原告: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将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开州浦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赵家街道滨湖路园区办公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50070729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旭日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该管理人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重庆开州浦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旭日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2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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