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54民初3704号
原告:廖某某,男,196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将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开发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
第三人:重庆某建设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
原告廖某某与被告重庆某开发公司及第三人重庆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廖某某于202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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