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54民初10703号
原告:重庆某建筑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
法定代表人:袁某,系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开州区郭家法律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某开发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重庆某建筑公司与重庆某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某建筑公司于2024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建筑公司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建筑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某建筑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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