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54民初566号
原告:重庆市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31元,减半收取计1565.50元,由原告重庆市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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