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开州浦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开州浦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4财保165号 申请人:重庆开州浦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道湖滨路园区办公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50070729D,组织机构代码75007072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开州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74年1月17日,住重庆市奉节县。 关于申请保全人重庆开州浦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保全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开州浦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64万元予以冻结。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以20万元限额的方式冻结了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以10万元限额的方式冻结了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冻结期限均为1年。申请人重庆开州浦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以原冻结期限即将届满为由,要求继续冻结上述银行存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开州浦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予以继续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民事财产保全中心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