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民终10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开州浦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道湖滨路园区办公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50070729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开州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福建大街建安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09189T。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开州浦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20)渝0154民初7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中出现的新证据,可能导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查清本案基本事实,本院决定将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20)渝0154民初77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269.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审判员***
审 判 员 李 青 春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高
书 记 员 张 怀 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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