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开州浦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开州浦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民终10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开州浦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道湖滨路园区办公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50070729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开州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福建大街建安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09189T。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开州浦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20)渝0154民初7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中出现的新证据,可能导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查清本案基本事实,本院决定将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20)渝0154民初77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269.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审判员*** 审 判 员 李   青   春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高 书 记 员 张   怀   印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