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甘0524民初1959号
原告:武山县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城关镇宁远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鹏飞,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峰,武山县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风险部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超,武山县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风险部员工。
被告:天水田园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城关镇宁远路。
法定代表人:田永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田永平,男,196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山县。
原告武山县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水田园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田永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山县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天水田园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6427586.89元;2.被告田永平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2019年3月27日向沈鑫借款430万元用于偿还建设银行武山支行贷款,原告就对此笔贷款进行了连带责任的担保,但合同到期后天水田园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此笔贷款未偿还,以至于沈鑫对我公司起诉,并于2021年8月2日武山县人民法院对我公司账户的银行存款6427586.89元扣划,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因被告无还款意愿,故诉至法院。
综上所述,武山县人民法院所扣原告账户中的资金为县财政资金,被告无权侵占,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导致担保公司资产流失,为避免原告和县财政资金的无故流失,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6427586.89元,以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
被告天水田园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田永平辩称,没意见,本金是430万元,我想知道利息是怎么计算的。利息没有要求,请求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9年3月27日向沈鑫借款430万元用于偿还建设银行武山支行贷款,原告就对此笔贷款进行了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到期后天水田园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此笔贷款未偿还,沈鑫起诉原告后,原告已经归还沈鑫本息6427586.89元。
本院认为,被告向沈鑫借款,原告提供担保,并且原告已经承担了担保责任,现原告主张追偿权,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水田园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武山县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6427586.89元;
二、被告田永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793元,减半收取计28397元,由被告天水田园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月成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魏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