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04民初429号
申请人:淮安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清江浦区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薛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淮安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清江浦区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淮安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清江浦区分公司于202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32×××49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内的存款,限额合计400000元。申请人淮安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清江浦区分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清江浦区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32×××49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内的存款,限额合计400000元。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淮安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清江浦区分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